咨询热线:156-8999-3668

您所在的位置: 胶州律师法律咨询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鑫律师 李鑫律师,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胶州市优秀知名法律顾问,是胶州市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常年法律顾问、李哥庄镇政府法律顾问、胶州市人社局劳动局法律援助律师,胶州电视台《民生速递》栏目特邀律师,从事工作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律师

手机号码:15689993668

执业证号:345567768977785

执业律所: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

成功案例

王某与胶州市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被告:胶州市某小学

原告王某诉被告胶州市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胶州市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其中徐正桥第一次参加庭审,万磊超第二次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5181.2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一项赔偿数额至463181.2元,具体明细为:医疗费25181.2元、住院伙食补贴1600元(100元×16天)、护理费8448元(264天×16天×2人)、出院后护理费11616(264天×44天×1人)、伤残七级赔偿金406536元(50817元×20年×40%)、后续治疗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463181.2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上午,原告住学校内受伤,导致脾脏切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日常的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没有重视学生在校安全。才致使原告受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某小学辩称,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案发当时是六一儿童节表彰会结束后,上午9点左右,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排队回教室。从监控录像上看,在离教室门口还有5、6米的距离,原告开始抬腿跑向自己的教室,然后关于原告受伤也就清楚了。进教室以后没多久,原告跟老师说自己肚子疼,老师马上联系了学生家长,家长带孩子去医院了。具体责任由法院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某为被告某小学在读学生,2018年6月1日9时许,正值被告三里河学校“六一”节日校集体活动结束学生返回教室期间,在教学楼道内,原告王某位于班级队伍前端,距离教室门口很近时,原告开始奔跑并越过前面几名同学直径向教室冲去,进门后磕伤。经老师联系,家长将孩子接走。2018年6月3日,原告到胶州市人民医院治疗16天至2018年6月19日,经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并进行脾切除手术,花费医疗费共计25181.2元。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申请伤残等级、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评定为:原告伤情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限为60日,护理人数为住院2人,出院1人,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0-10000元。原稿支出鉴定费2800元。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垫付行为。

本院经申请依法调取胶州市三里河派出所询问笔录一宗,其中被询问人武思涵陈述:2018年6月1日上午9点左右,我们过六一在操场上表演完了节目,我就和我同学董艺琳就在前面带队往教室里面走,当时我手里拎着袋子,董艺琳左胳膊夹着一个喝水的瓶子,左手提着马扎,右手拿着一瓶没打开的矿泉水,当时我和董艺琳是并行的,当我们快到教室的时候,王某就从我的左侧越过我第一个冲进教室了,王某冲进教室跑了两步就往前趴下倒在地上了,王某是第一个跑进教室自己摔倒的,当时没有人碰他,然后董艺琳第二个进了教室,我跟在董艺琳后面第三个进了教室,董艺琳跑过去问王某一句:“你没事吧?”当时王某在台阶上趴着在地面上,然后董艺琳就回到自己的座位上了,我们班的同学都进教室后,其中一个我们班的同学的家长就把王某扶到了座位上了,我们回教室放下马扎就出去了,王某就在教室里面坐着,之后的时候我就不知道了。

被询问人陈述:当时我和王某是并排着往教室走的,当我们快走到教室门口的时候,王某就抱着马扎往教室里面跑,我看见王某第一个冲进教室,然后我就听见王某在教室里面哭了,王某是如何磕倒的我没看见。王某冲进教室的时候我们班里没有人,其他同学才走进教室去看。

被询问人胶州市某小学二年级三班班主任:在操场看节目的时候,我们班纪律都挺好的。当时我们回教室的时候,王某站在我们班队伍的第二排,前面是我们班的两个班长。当时王某冲进教室的时候,我们班一个人也没有,上午在操场上看演出的时候王某未说过肚子疼,也没有和其他人接触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原件一份、住院病案原件一份、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明细原件一宗、司法鉴定报告原件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原告父母各一张)、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交案发走廊监控录像一份,经原、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认为,询问笔录中王淑娟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其陈述原告是在门口受伤,王淑娟在队伍中间,但从视频内容看原告应是进入教室门口内侧时受伤,能够证实原告是在教室门口内侧倒地受伤,受伤后原告趴在地上哭,然后被同学的家长扶到座位,整个过程没有出现其班主任或者任何其他老师对整个班级、学生回教室的过程进行有序的管理,而是放任学生在教室通道、教室内冲、跑,对学生受伤后也没有及时进行询问、救治,被告某小学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对于笔录中原告的陈述没有异议,对于王修亮的陈述没有异议。对于陈述有异议,从视频中显示的过程看,完全不符合刘1的陈述过程,从刚才庭审播放的视频可以看出排在队伍前面的三四名学生几乎是同一时间冲进教室,而非刘1所陈述的王某第一个冲进教室,磕到后趴在地上哭,其他同学才走进教室去看。对于李霞的陈述没有异议,也没有证实受伤的过程。关于王淑娟在2018年6月11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一是其作为班主任清楚原告在受伤之前没有出现身体不适,与他人肢体接触、原告自己磕伤过;二是笔录中体现其称该班纪律挺好,在学生进教室时站在队伍中间位置,该陈述与视频完全矛盾。

被告某小学陈述:除了原告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其他人员均证实原告是第一个冲进教室,并在进门后几步内摔倒,没有其他人推原告,结合监控原告应当是自己不慎摔倒,对于班主任王淑娟老师在队伍中间,及电话通知原告的家长这一事实,请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进行认定。原告的受伤与其他人无关,也没有侵权人,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错,原告的陈述也证明老师问过他受伤的情况,并非在原告受伤后对其不管不顾。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管理、风险防范能力差,并本案原告尚处于活泼好动的年龄段,这就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提供更加充分的管理教育。然,学生参加完毕集体活动后返回班级期间,仅有一名老师陪同,班级队伍秩序混乱,属管理缺失状态,故学校对原告等被告学校提供的防护设施存在疏漏,属管理缺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作为在校学生,遵守学校纪律,遵循安全秩序,是一名学生所应尽的义务。原告虽属未成年人,但其已经拥有预见脱离班级队伍、加速跑跳行为具有危险性的能力,故原告对其损伤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答辩情况,确定原告承担起损伤60%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40%责任。

原告因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25181.2元与单据一致,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贴1600元(100元×16天)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误工及收入证明,酌情支持3520元(110元×16天×2人)、出院后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误工及收入证明,酌情支持4840元(110天×44天×1人)、伤残七级赔偿金406536元(50817元×20年×40%)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支持900元、交通费支持800元,鉴定费2800元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被告非直侵权人,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合计446177.2元,被告某小学承担40%,需支付原告178470.8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胶州市某小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8470.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4948.2元,被告胶州市某小学负担32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2020 www.qdlaw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

手机号码:1568999366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